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意思表示_2019年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9-10 11:18:3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依赖别人的人等于折断了自己的翅膀,永远也体会不到飞翔的快乐。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备考时间已然不多,大家加油哦!

意思表示_2019年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每日一考点: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面行为)无效。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行为),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提示】区别于“欺诈”,此处,行为人与相对人双方对表面行为的虚假均心知肚明,而欺诈情形下,受欺诈方在行为发生时对事实真相并不知情。

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1】李某去小卖店买糯米粉,因店里刚刚进完货,摆放混乱,店主王某和李某一起分辨了许久后确认了一袋售予李某。事实上,这是一袋面粉。

【解析】王某和李某将面粉误认为糯米粉,属于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王某和李某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

【案例2】小刘因不知女友在其出国期间已与他人结婚而到商场购买了一枚订婚钻戒。

【解析】钻戒买卖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误解,是小刘与其女友之间存在误解,该钻戒买卖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可撤销。

3.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年案例分析题)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情形效力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无效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可撤销(行为人)
欺诈当事人一方欺诈可撤销(受欺诈方)
第三人欺诈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受欺诈方)
当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效
胁迫当事人一方胁迫可撤销(受胁迫方)
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知情)
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可撤销(受损害方)

cpa

每日习题

【单选题】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C

【解析】(1)“恐惧”——受胁迫;(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论单方、双方还是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2025年注会1v1私人定制计划
盲盒免单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名师核心课程

零基础指引班

高质量章节测试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通关法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