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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9-11 10:55:4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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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每日一考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1.什么是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转为有效

①主动追认;

②经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予以追认;

③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法律行为项下义务的,视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转为无效

①明确拒绝追认;

②默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依法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转为无效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015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1】“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提示2】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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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习题

【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无权代理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选项B错误;又由于丙公司对甲离职的事实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参考下一考点),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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