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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9-12 11:12:4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成功人记住经验,忘记痛苦所以勇往直前;失败人记住痛苦,忘记经验所以裹足不前。以下是东奥小编整理的注会每日一考点和习题,希望能够帮助考生高效备考,轻松过关。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每日一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提示1】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①出现中止事由;②中止事由(全部或部分)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提示2】不论诉讼时效中止时原诉讼时效期间还剩余几个月,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均继续计算6个月方届满。

【提示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2.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VS诉讼时效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发生时间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
中止(1)不可抗力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暂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进行中清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中断事由的细化规定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3)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①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而非“法院受理之日”)起中断。

②请求保护

(A)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B)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C)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申请支付令;

(B)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C)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D)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E)申请强制执行;

(F)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G)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4)特殊规定

①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④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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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习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

A.申请仲裁

B.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C.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

D.申请支付令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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