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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9-14 09:40:4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很难说什么是办不到的事情,因为昨天的梦想,可以是今天的希望,并且还可以成为明天的现实。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小奥整理了cpa每日一考点及习题,快来开始学习吧。

动产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每日一考点:动产

一、变动与对抗规则

(一)变动规则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动产抵押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5年案例分析题)

(二)对抗规则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

(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一物多卖

1.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提示】物权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2.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第4章)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第4章)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cpa

每日习题

【单选题】8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颗罕见宝石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货付款。8月2日,不知情的李某见该宝石,十分喜爱,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遂与之签订合同,李某当场支付了10万元,约定8月5日付清余款并交货。8月3日,王某又与不知情的陈某订立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宝石售予陈某,并当场交付,陈某仅支付了8万元,承诺余款8月15日付清。

后张某、李某均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各方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认定陈某取得了宝石的所有权

B.应支持李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C.应支持张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D.王某与张某的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王某与陈某的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1)一物多卖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而本题第2、3位买主对在先的买卖合同均不知情,在该宝石上的3重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买卖合同;(2)宝石是普通动产,陈某先受领交付,应由陈某取得该宝石的所有权。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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