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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9-18 10:17:2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梦想是指引我们飞翔的翅膀,插上梦想的翅膀让自己去飞翔。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考,不管前方有多么泥泞,多么艰辛,我们要坚持梦想,勇敢地走下去。追逐明天升起的太阳,追逐翱翔在天空中的希望。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每日一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2017年案例分析题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应当在同一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进行,不能跨合同进行抗辩。例如,甲欠乙房租(租赁合同),乙欠甲货款(买卖合同),甲不能以乙未付货款为由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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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习题

【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1)选项B: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先予排除。(2)选项ACD:①“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有先后履行顺序;②乙是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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