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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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2017年案例分析题)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应当在同一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进行,不能跨合同进行抗辩。例如,甲欠乙房租(租赁合同),乙欠甲货款(买卖合同),甲不能以乙未付货款为由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房租。
每日习题
【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1)选项B: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先予排除。(2)选项ACD:①“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有先后履行顺序;②乙是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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