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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_2019年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9-19 11:17:2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做任何事情,不管有多难,都要有胆量去面对。我们从来不缺少方法,缺的就是一往无前的魄力和决心。态度决定一切,希望大家能够为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保证_2019年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每日一考点:保证

一、保证的设立

(一)保证合同

1.基本关系

2.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

3.保证合同的特殊形式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014年案例分析题)

(二)保证人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自身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便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

1.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提示】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1】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相关链接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2015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主合同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1.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案例分析题)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确定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2)没有约定

①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约定不明

①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保证责任的确定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2)“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四、多项担保并存的处理

1.共同保证(“人保”+“人保”)

(1)按份共同保证

①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②在按份共同保证中,各共同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追偿问题。

(2)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②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多重追偿权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共同担保(“人保”+“物保”)(2017年、2015年案例分析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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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习题

【单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18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答案】A

【解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丙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7年12月30日~2018年6月30日。乙银行请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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