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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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点: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
一、标的物的交付
1.交付地点的确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单证、资料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解释】“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3.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二、所有权保留(第4章教材未收录,为了更顺利地复习第8章,予以补充)
1.《合同法》第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第34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35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36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依法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1.一般规则: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路货交易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按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处理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标的物的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7年、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五、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1.主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
(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六、特殊种类的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
(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014年案例分析题)
(3)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5)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
3.招标投标
(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每日习题
2019年5月5日,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借给了乙。5月12日,乙提出想要购买该自行车,甲乙双方以500元的价格达成购买该自行车的买卖合同,并约定在5月15日之前乙付清价款。5月12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自行车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在5月5日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B.乙在5月12日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C.自行车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自行车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B,D
买卖合同
答案解析: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乙)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2日)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孳息以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均自5月12日转移。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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