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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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点: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
一、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1.生效要件
(1)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构成“出借人提供借款”,合同生效:
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3)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合同履行的结果是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相关链接】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定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17年案例分析题)
3.借款期限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4.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二、民间借贷合同
1.什么是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1)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①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⑤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4.企业间借贷合同、企业内部集资合同的效力
(1)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2)企业内部集资合同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3)上述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
上述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①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⑤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5.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7.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时的处理规则
(1)不认定为买卖合同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买卖合同标的物视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物处理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8.民间借贷的借期内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
①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约定了利率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借期内利息
情形 | 是否支付 | |
完全没有约定 | 不支付 | |
约定不明 | 自然人之间借贷 | 不支付 |
其他民间借贷 | 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 |
明确约定利率 | 年利率24%以下 | 受法律强制力保障,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
年利率24%~36% | 属于自然债务,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债务人给,债权人收,不属于不当得利;债务人不给,债权人找人民法院没用) | |
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 | 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已给付的利息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
【相关链接】自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2017年案例分析题)
9.民间借贷的逾期利率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
情形 | 逾期利息的计算规则 | |
明确约定了逾期利率 | 按有效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 |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 |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 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提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而逾期期间按年利率6%计息 | ||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 按照有效的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3)逾期利率与违约责任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民间借贷合同涉及保证的处理
(1)一般保证下,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①两个一起告:可以,但责任有先后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只告保证人: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③只告借款人:可以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连带保证下,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①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②只告借款人:可以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③只告保证人: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④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1.民间借贷复利且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1)本金的认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①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②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利息的认定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每日习题
【单选题】甲公司通过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向丙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年利率28%。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在主页上标明“通过本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保障出借人的本金安全”字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丙公司属法人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
B.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借款合同无效
C.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
D.借款利率高于24%的法定最高利率,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出现法定的无效情形(例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2)选项BD: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并不导致借款合同全部无效;(3)选项C: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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