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及责任_注会经济法每日攻克一考点及习题
所有成功者的背后,都有一份艰苦的历程,不要只看到了人前的风光,而低估了他们背后所付出的努力。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即将来临,以下是小奥整理的注会每日一考点及习题,一起来了解!
每日一考点: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及责任
一、认定
1.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作价
(1)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贬值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权利未切实转移
(1)已交付,未变更
①应变更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自实际交付财产时即可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变更,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3.股东对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4.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二、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任范围:本+息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2.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与抗辩
(1)补足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②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的限制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提示】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4)抗辩
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公司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公司股东如果属于被冒名出资,有权以被冒名为由进行抗辩。
3.其他责任人
(1)涉及设立出资
①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高管无关)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②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2)涉及增资出资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1)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有权同时请求该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每日习题
【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
A.1月7日
B.1月5日
C.6月6日
D.5月31日
【答案】A
【解析】本题是“已交付、未变更”的情形,只要能够成功补办权属变更手续,完全可以自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1月7日)享有股东权利。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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