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经济法每日攻克一大题: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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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B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A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X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A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公司在X房产上为其所欠B公司300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X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350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400万元。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年8月,A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C公司约定:A公司从当年9月开始每月从C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之后,A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资产超过负债。A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
(1)乙县人民法院移送的A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当履行何种审核程序?
(3)X房产应以多少财产价值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并说明理由。
(5)对于A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2)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做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X房产应以100万元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根据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300万元),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即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
(4)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不能撤销。根据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5)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注:以上注会经济法习题是由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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