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经济法每日攻克一大题: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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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甲银行以对该承兑协议有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承兑协议。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持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于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人民法院撤销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述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G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G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甲银行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被撤销)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或者: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或者: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在本题中,虽然甲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人民法院撤销,但甲银行承兑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甲银行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F公司对E公司伙同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伪造签章取得票据的行为知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G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F公司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形式上享有票据权利,G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G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G公司不能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注:以上注会经济法习题是由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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