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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和抵销权_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10-02 10:23:2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不要被任何人打乱自己的脚步,因为没有人会像你一样清楚自己的梦想是什么。东奥小编已将注册会计师每日一考点和习题为考生整理好了,小伙伴们一起积累知识吧!

破产撤销权和抵销权_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每日一考点:破产撤销权和抵销权

一、破产撤销权

(一)破产撤销权——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

1.基本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法定的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行为种类的基本规定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条件)进行交易的(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不论债权到期与否)。

【相关链接】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特定的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1)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3)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行为种类的细化解释

(1)何谓无偿转让财产?

①“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中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

②无偿行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等其他无偿行为也应包括在内。

(2)何谓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一项,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不公平交易,也可以撤销。

②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对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何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2018年案例分析题)

(4)放弃债权——放弃胜诉权

①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相关链接】“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②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破产撤销权——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提前清偿与个别清偿的竞合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2015年案例分析题)

3.禁止撤销的个别清偿

(1)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可撤销行为应限定在恶意所为、具有不公平效果的范围内)。

(2)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2015年)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3)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破产撤销权的消灭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者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不能再行使破产撤销权了)。

二、破产撤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基本条件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提示】破产抵销权不必考虑债务是否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

1.方向

债权人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

3.管理人的异议权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销的生效时间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三)不得抵销的情形

1.权利滥用的限制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出资人抵销权的限制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抵销):

(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cpa

每日习题

【案例分析题】2014年年底A公司已经开始出现破产原因,2015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1)2015年2月,B公司委托A公司代为销售某产品,A公司管理人将其归为A公司财产。

【问题1】B公司委托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A公司财产?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委托销售的产品不属于A公司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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