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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_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10-04 09:23:1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复习时间紧张,希望考生可以高效利用时间进行复习。东奥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注会每日一考点和习题,小伙伴们要坚持学习哦!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_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每日一考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1.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提示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2014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2】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锁定期

(1)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018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除上述发行对象外,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价格(2018年案例分析题)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应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新股
报告期最近1年及最近1最近3年及最近1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果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可以发行;否则,不得发行不得发行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不影响发行如果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可以发行;否则,不得发行

5.程序

(1)董事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2)股东大会决议

①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3)提交发行申请与核准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依法审核,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4)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依法发行股票。

(5)备案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cpa

每日习题

【单选题】甲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20名机构投资者

B.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中包括乙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C.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D.投资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C

【解析】(1)选项A:发行对象最多10名;(2)选项B: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3)选项D:最少锁定12个月。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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