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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_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10-05 10:11:3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不足30天,虽然备考时间短暂,但如果好好利用,会有一个大的进阶。因此希望考生们认真复习,抓紧每一分每一秒,不轻言放弃。

破产原因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_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每日一考点:破产原因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一、破产原因

原因适用情形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1.债务人VS连带责任人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与破产原因必须独立考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014年案例分析题)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2015年案例分析题)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一)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义务

1.有关人员

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受限期间: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3.相关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链接】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受理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2017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三)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2017年案例分析题)

(四)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

1.基本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适用对象: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3.权利人:管理人(或者债务人)

【相关链接】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4.后果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解除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5.对管理人权利的限制

(1)视为解除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不得解除

①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②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对继续履行的关注

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①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4)禁止滥用挑拣履行权

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或者实际接受继续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但如果管理人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后又依照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合同,或者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又重新订立有关合同的,不在限制范围内。

(五)保全措施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2017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

2.新的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六)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提示1】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可以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但在担保物为破产企业占有的情况下,物权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的清偿应经过管理人进行。

【提示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七)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或者依照约定申请仲裁。

(八)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1.什么是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法院的处理

(1)破产受理时诉讼正在进行如何处理?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2014年案例分析题)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怎么办?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依法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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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习题

【单选题】2014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属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是(  )。

A.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B.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C.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D.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

【答案】C

【解析】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虽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但最终胜诉利益应归属于公司,不涉及个别清偿,不属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选项B:胜诉后,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清偿货款,胜诉利益归属于甲公司,不涉及个别清偿,不属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选项D:庚返还的利益归属于甲公司,不涉及个别清偿,不属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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