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_2019年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成功的道路上是没有捷径可言的,要想成功,就必须以努力为前提。2019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考点和习题,东奥小编已经为考生整理好了,快来检验学习成果吧!
每日一考点:重整程序
一、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2.进入重整期间的效力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提示】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要督促管理人制订监督债务人的具体制度。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活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2019年新增)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财产和营业 事务的管理 | 重整计划的制定 | 重整计划的执行 | 重整计划 执行的监督 | |
-1 | 管理人 | 管理人 | 债务人 | 管理人 |
-2 | 债务人 | 债务人 |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1)分组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
②职工债权组;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组;
④普通债权组(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
(2)决议规则
①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
(3)出资人组
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
②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提示】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强制批准制度,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2019年新增)
(5)表决结果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四、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效力
(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3)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五、重整计划的变更(2019年调整)
1.申请
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2.债权人会议决议
(1)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
(2)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批准
(1)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
(2)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表决。
六、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1)债权人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
(2)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的。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减少调整。
3.信息保密和披露
(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属于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股票仍在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相关链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其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应给予“退市风险警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终止上市。
4.重整涉及并购重组
(1)人民法院应与中国证监会会商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监会的会商机制。
【提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构成重组上市的,属于涉及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
(2)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
每日习题
【案例分析题】
天翼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地王集团为持有其46%股份的控股股东。张某受地王集团委派任天翼股份董事长,李某任总经理。2012年6月5日,天翼股份因连续两年亏损,受到交易所退市风险警示。7月1日,债权人甲公司以天翼股份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7月11日,天翼股份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本公司虽然暂时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立即清偿甲公司债务,但公司净资产仍为正值,并未出现资不抵债。7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天翼股份的异议,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时发出通知和公告,要求债权人在8月30日之前申报债权。
管理人经调查确认,截至8月30日,天翼股份总资产2亿元,申报债权总额1.9亿元。
9月2日,地王集团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天翼股份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天翼股份重整,并予以公告。经天翼股份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李某带领其管理团队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管理天翼股份的生产经营事务。9月10日,担保债权人丙公司要求行使到期担保权,被李某拒绝。
10月20日,天翼股份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要点包括:
(1)天翼股份所有股东将各自持有股份的64%转让给重组方丁公司;
(2)天翼股份向丁公司定向增发1亿股,丁公司将其全资持有的戊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天翼股份。戊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亿元,上一年度因能源价格下跌而亏损。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天翼股份76%的股份。
11月10日,审理天翼股份破产重整案的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中国证监会会商。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天翼股份拟受让的资产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且重组后天翼股份将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故出具了否决意见。人民法院据此要求天翼股份重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天翼股份对甲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的裁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本题中,天翼股份的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的裁定符合规定。
【问题2】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地王集团是否有权申请对天翼股份进行破产重整?并说明理由。
【答案】地王集团有权申请对天翼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本题中,地王集团持有天翼股份46%的股份,有权申请对天翼股份进行破产重整。
【问题3】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李某继续负责天翼股份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李某继续负责天翼股份的生产经营管理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问题4】在重整期间,李某拒绝担保债权人丙公司行使担保债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拒绝担保债权人丙公司行使担保债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问题5】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送中国证监会会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送中国证监会会商符合规定。根据规定:①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3亿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2亿元)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重组上市。②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构成重组上市或者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问题6】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中天翼股份拟受让的资产不符合规定”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说法成立。根据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其中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戊公司上一年度发生亏损,不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首发条件。
【问题7】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关于“重组后天翼股份将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说法成立。根据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本题中,天翼股份的股本总额未超过4亿元,其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而根据重整计划草案,重组后丁公司将持有天翼股份76%的股份,这将导致天翼股份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