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背书_2019年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进步就代表着计划不断地推进,信心不断地增强,目标不断地前移。东奥小编已将注册会计师每日一考点和习题整理好了,希望大家能够坚持打卡学习,快来开始今天的学习吧!
每日一考点:转让背书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7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被背书人名称”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可补记;在未补记前,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日期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禁止背书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4.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是有效的)。(2017年、2015年案例分析题)
5.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6.回头背书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7.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8.票据贴现
(1)票据贴现的本质是转让背书,票据法上关于转让背书的规定,适用于票据贴现。
(2)在我国,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根据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的观点,其他组织与个人进行票据贴现的,可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基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原理,票据背书行为不因此而无效。
每日习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转让背书无效情形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B.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效
C.背书人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的转让背书无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选项B: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选项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