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形式_2019年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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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点:票据行为的形式/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提示】未使用合规票据凭证的票据,即使其上签章真实且符合规定,也属于无效票据,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2.金额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1】金额是票据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关链接2】银行汇票上存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
【相关链接3】支票上的出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相关链接4】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签章
(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代理除外)。(2018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2)如何正确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3选1)
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公+私)
(3)签章不符合规定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例如,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提供票据保证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等);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例如,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人记载附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5.交付
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二、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主体的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18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3.其他可能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实质因素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2)背书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
【提示】根据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的观点,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是,基于赠与等无偿原因而授受票据的,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019年重大调整)
每日习题
【2018年·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 )。
A.出票日期
B.付款人名称
C.票据金额
D.收款人名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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