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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_2019年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10-10 10:36:1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考试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难,只要目标坚定,有一颗奋斗到底的决心,终究会有收获。以下是东奥小编整理的注会每日一考点及习题,快来检验学习成果吧!

票据的伪造_2019年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每日一考点: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提示】适用“票据的伪造”相关规定解决案例时,前提是票据除了签章的真实性有问题外,不存在其他影响票据有效性或者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①虚构他人之名义,主要指虚构一个不存在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情形,不论主观目的如何,该票据行为应视为有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自己的意思,应由其(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构成(狭义的)票据伪造。

②假冒他人名义,在形式上体现为票据行为的代行,如果行为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或者出现可以类推表见代理的情形(或称表见代行),则代行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否则,代行行为无效,构成(狭义)票据的伪造。

2.狭义的票据伪造

(1)对被伪造人

在假冒他人名义且属于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2017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2)对伪造人

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2017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3)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2017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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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习题

【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1)“私刻”:不构成有权代行;题干未交代任何丙“有理由相信”的案情,因此,本题应按狭义票据伪造处理。(2)选项A: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B:被伪造人乙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4)选项CD: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黄洁洵基础班》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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