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的规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门莹 2019-10-15 10: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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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2:53:17

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的规定

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1.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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