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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二章答疑-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柳絮成2019-10-29 1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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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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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3h

不渴望每天能够一跃千里,只希望每天都能有所进步。下面是东奥小编整理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答疑,大家快来看一看吧。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答疑-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问】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才可以撤销,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受欺诈方不可以撤销。那受欺诈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疑】尊敬的学员,您好:

找欺诈方承担责任。

不渴望每天能够一跃千里,只希望每天都能有所进步。备考2020年注会考试,考生必须努力。

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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