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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19-11-18 15:20:4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勤奋是一条神奇的线,用它可以串起无数知识的珍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代理制度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代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3.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进行,二者效力相同。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但授权行为一定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5.职务授权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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