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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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抗辩权
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6年案例分析题)
二、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011年案例分析题)
三、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解释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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