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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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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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释】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公司名称
设立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2)公司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7.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发布公司登记公告。公告后,公司设立程序即为完成。
8.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9.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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