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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柳絮成2019-12-09 13: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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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重要考点详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0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1)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考点02:意思表示(★★★)(P23)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019年新增)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解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属于法定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5.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6.对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考点0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P24)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在内)、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意思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考点0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P25)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解释】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解释1】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解释2】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果当事人违反该项规定,在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在上述期限内买卖了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肯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股票交易行为的无效。

考点0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P26)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受胁迫的对象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4)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考点06: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考点07: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解释2】所附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例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是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注:以上注会考试内容是由东奥名师讲义以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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