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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代理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19-12-09 16:14:18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伟人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与别人共处逆境时,别人失去了信心,他却下决心实现自己的目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票据行为的代理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越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所属章节】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必须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二、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四、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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