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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19-12-23 15:56:2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向前吧,荡起生命之舟,不必依恋和信泊,破浪的船自会一路开放常新的花朵。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退伙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退伙

退伙

【解释】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一、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无须退伙。

【解释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当然退伙;(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释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四、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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