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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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解释】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解释1】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解释2】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果当事人违反该项规定,在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在上述期限内买卖了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肯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股票交易行为的无效。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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