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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20-01-13 16:00:1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在林荫路上散步不值得称赞,攀登险峰才有真正的乐趣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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