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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20-01-14 15:03:0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要想成为强乾,决不能绕过挡道的荆棘也不能回避风雨的冲刷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在内)、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意思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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