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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20-01-20 14:54:57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尝试过坚持的人煅造了包含毅力的信念,尝试过坚强的人都经历过无数的困苦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基于事实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008年案例分析题)【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

二、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因此,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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