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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20-01-21 11:58:4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决定命运的并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一个大大的机会,而是每一分钟里你做的一个微小的选择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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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解释3】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二、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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