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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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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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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