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的处理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桂冠上的飘带,不是用天才纤维捻制而成的,而是用痛苦,磨难的丝缕纺织出来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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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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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约定不明的处理
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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