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脚踏实地地迈一步。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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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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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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