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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20-02-12 15:56:55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在很大程度上,成功意味着在别人都放弃的时候,你却依然坚持不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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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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