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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消灭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20-02-14 14:35:4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人生坎坎坷坷,跌跌撞撞,那是在所难免。但是,无论跌了多少次,你都要坚强地再次站起来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撤销权的消灭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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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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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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