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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相对性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20-02-18 16:22:4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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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相对性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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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所属章节】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5.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6.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债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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