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类型_202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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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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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的类型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定的企业债务,由特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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