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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付严慧2020-04-27 13: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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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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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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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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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解释】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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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东奥名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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