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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付严慧2020-04-28 15: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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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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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受胁迫的对象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4)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1】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解释2】(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解释2】撤销权应依诉行使,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权有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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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东奥名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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