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种类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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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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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7讲 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知识点】物的种类
物的种类
1.物的概念
《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有体性
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客体。行为属于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需要说明的是,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形成的权利质权。
(2)可支配性
物权法上的物应具有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为人所需之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人体器官脱离人的身体之后,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2.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牛肉),反之一头牛则属于不可分物。
4.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冰棍)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非消耗物则相反。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耗物(如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如冰棍),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流通之物。
7.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8.原物与孳息
(1)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2)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储蓄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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