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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鞠溢洺2020-05-14 1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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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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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3h

平坦的道路是坎坷走过的成因,优秀的成绩是努力学习的见证。青春是有限的,智慧是无穷的,趁短的青春,去学习无穷的智慧。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已更新,现在就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内容导航】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7讲 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200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2】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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