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_CPA《经济法》第十一章考试重点与学习方法
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 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备考注会,我们只有勇于尝试新方法,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为了让大家轻松学习,这里整理了2020年CPA《经济法》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供各位学员进行学习。
【章节导航】
《经济法》共十二章,以下为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内容介绍,本章共5个小节:
第一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垄断协议(★★)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
第五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重要考点: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总,通关必看!
【历年考情】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属于非重点章节,近10年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均有涉及,近几年均以客观题为主,分值在4分左右。
以下为本章的考点知识、各年度考题分布和近10年的平均分值。
(数据来源于最近10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
【学习攻略】
本章复习难度不大,仅有少数考点需要背记,复习本章需要6个小时左右。本章考点考查频率相对均衡,没有规律,反垄断民事诉讼、反垄断执法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属于最近几年常考知识点。建议考生在考前一定要多看几遍,争取把这章的分值都拿下。
【相关真题】2019年单选题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作为间接购买人的消费者,不能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B.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C.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东奥答案】B
【东奥解析】
(1)选项A: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原告。(2)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3)选项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知识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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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内容繁杂、涉及面广,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多,十分考查考生的记忆能力。例如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都是考试的重点内容。对于这些法律条文,只有真正的将其理解,才能在记忆时避免混淆。如果考生们在考点理解上遇到了困难,不妨跟随老师的脚步,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法,一起顺利通过2020年的CPA考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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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真题由考生回忆反馈,东奥教研团队统计,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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