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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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企业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
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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