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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提存、违约责任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苏晓婷2020-07-07 1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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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提存、违约责任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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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提存、违约责任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5讲  债务的抵充顺序、合同解除、抵销、提存、违约责任

【知识点】抵消、提存、违约责任


抵销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解释】合同标的物一般分为四类:(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劳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4)工作成果(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目)。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不得抵销的债务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3)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5)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通知为非要式,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提存

  1.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释】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相关链接】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非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017年案例分析题)

3.损害赔偿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混合过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损益相抵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调整)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解释】(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5.适用定金罚则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不能并用。

7.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金钱之债不适用该规则)。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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