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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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
【知识点】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
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2.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3.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018年案例分析题)
5.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解释1】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同意。但《公司法》赋予了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小股东一个“逃生的机会”: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解释2】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直接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但《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一次“举手发言的机会”:无论其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考点2】公司分立(★★)(P211)
1.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司法解释
(1)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
(2)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1.减资的概念(2020年调整)
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公司为避免资本闲置、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者减免股东认缴而未缴的出资,可依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规定特定条件下应回购职工股份)、合同约定(例如对赌协议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或者调解协议(例如公司为避免法院强制解散而回购原告股东的股份),回购股东的股份后,如果将之注销,则公司必须减少注册资本。当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也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2.减资的方式
(1)返还出资或者股款;
(2)减免岀资或者购股义务;
(3)缩减股权或者股份。
3.减资程序
(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实施减资
(5)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考点4】公司清算(★★)(P215)
1.是否需要清算?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2.自行清算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4.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程序
(1)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3)清算方案的确认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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