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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PA-经济法《题分宝典》-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时效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0-08-12 13:55:5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1日、17日、18日,还在书桌前备考的你准备好了吗?本章的学习重点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高频考点,在近3年的考试中,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小编已经为大家准备好了本节的真题解析,赶快开始经济法《题分宝典》第二讲的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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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PA-经济法《题分宝典》-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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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双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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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 > > > 知识点1 单双民事法律行为

【2018年·单选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债务的免除

B.无权代理的追认

C.房屋的赠与

D.委托代理的撤销

【2019年·多选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赠与

B.撤销

C.借贷

D.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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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①委托代理的授权与撤销:当事人授予他人权利时不需要他人同意,后来当事人后悔了再撤回,也不需要他人同意;

②无权代理的追认:当事人自己追认就可以,不需要无权代理人再同意;

③债务免除:债权人想免除债务自然就免除了;

④订立遗嘱:长辈想怎么立遗嘱就怎么立,无需子辈同意。

赠与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来完成,双方都要有意思表示,故为双方。

> > > > 知识点2 意思表示

【2018年·多选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

A.抛弃动产

B.授予代理权

C.设立遗嘱

D.行使解除权

【2018年·多选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沉默可以视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

A.当事人有约定

B.法律有明文规定

C.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D.当事人纯获利益

【2019年·单选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要约不属于意思表示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

C.以公告方式发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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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三种情况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沉默

做出的行为会以对话或者非对话的形式让相对人知道或者到达相对人处。

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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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知识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5年·单选题】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效力待定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只能选择撤销该行为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2018年·单选题】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B.撤销权可由司法机关主动行使

C.撤销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D.被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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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

撤销前已经生效,被撤销前,其可对抗除撤销权以外任何人

     当然无效,一开始就没有效力

主张权利的主体

撤销权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干预

      人民法院可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行为进行补正)

行使时间

存在除斥期间,超过这段时间撤销权消灭

                      无时间限制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

种类

撤销权人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

订立合同时“趁人之危”或“趁人之傻”,导致合同成立时有失公平

受损害方

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

受胁迫方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

第三方以欺诈手段+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非善意

受欺诈方

(三)撤销权的除斥手段

类别

                        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

重大误解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3个月

1、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2、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除斥期间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过后,形成权消灭;诉讼时效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对方获得抗辩权

3、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延长

4、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除斥期间,但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

有失公平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

欺诈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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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知识点4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

【2016年·单选题】

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是(    )。

A.申请仲裁

B.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

D.申请支付令

【2017年·多选题】

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申请强制执行

B.申请仲裁

C.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D.申请追加当事人

【2019年·多选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有(   )。

A.债权人发送催收信件到达债务人

B.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

C.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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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3)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1)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限

普通→3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4年

最长→20年

期间的起算

一般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受害人年满18周岁

附条件或附期限债的请求权→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

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清偿期限届满之日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

国家赔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被侵犯之日起,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2020年重大调整)

中止事由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有下列障碍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丧失代理能力死亡等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发送信件主张权利且信件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力媒体上刊登主张权利公告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承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权利人

(3)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追加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主张抵销等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中断效力。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断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权力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向调节委员会请求的→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报案或控告的→从其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

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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