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制度_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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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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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管理人制度
【知识点】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
【考点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P324)
1.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3.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2018年案例分析题)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表8-2 利害关系的判断
WHEN | WHO | WHAT | |
会计师事务所(4条) | 债务人、债权人 | 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 |
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 |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
会计师事务所(4条)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注册会计师(4+2条) |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注册会计师(4+2条) | 债权人、债务人 | 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考点2】管理人的报酬(★★★)(P327)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均计入破产费用。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4.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解释】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者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5.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3】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P329)
1.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解释1】管理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解释2】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解释3】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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