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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5)-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苏晓婷2020-09-12 09: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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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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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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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5)-2020年CPA经济法每日一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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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塔吊,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出租给自己。2020年4月1日,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塔吊,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塔吊10年,年租金80万元。

2020年4月10日,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丁公司实际支付给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作抵押,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公司、戊公司未约定担保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2020年5月1日,丙公司将该抵押车辆交给辛公司维修。后来,因丙公司拖欠辛公司20万元的仓储费用,该车辆被辛公司留置。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该车辆已经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留置该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该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该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首先行使抵押权;(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由于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

在融资租赁期间,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庚,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在修理期间,该塔吊因遭雷击全部毁损。庚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遭到丙公司的拒绝。

已知:甲公司和丙公司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等问题未作出明确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塔吊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拒绝向庚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该塔吊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甲公司)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丙公司拒绝向庚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庚)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丙公司)不承担责任。

(3)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丙公司和辛公司均为企业,即使该车辆与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辛公司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5)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辛公司)优先受偿。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7)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选自郭守杰老师的《习题强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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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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