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CPA-经济法《题分宝典》-资产重组、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
敢于追梦的人,从不畏路途的遥远。面对10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我们只有夯实基础,才能有超常的发挥。经济法《题分宝典》第十一讲,将为大家解读资产重组、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学习内容,通过真题+知识点详解,帮助大家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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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知识点1 上市公司众大资产重组
【2017年·多选题】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特定时间段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时间段的有( )。
A.20个交易日
B.120个交易日
C.60个交易日
D.90个交易日
【2016年·多选题】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于确定市场参考价的有( )。
A.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B.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C.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9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D.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016年·单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和表决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或者通讯方式举行
B.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C.与重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D.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足5%的股东的投票情况无须单独统计或者披露
(注:该章节在考试中常与其它章节结合出题,近5年案例题戳我速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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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知识点2 重大事件披露
【2017年·单选题】
甲上市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50亿元人民币。甲公司拟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6亿元,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甲公司章程规定,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披露该笔担保的最早时点应当是( )。
A.甲公司股东大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
B.甲公司董事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
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
D.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甲公司进行担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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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知识点3 非上市公众公司
【2019年·多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 )。
A.甲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为200人
B.乙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C.股东人数为201人的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D.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8年·单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拟向5名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的手续是( )。
A.申请备案
B.申请核准
C.事后知会
D.申请注册
【2017年·单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包括虽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B.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须中国证监会核准
C.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但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D.非上市公众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2015年·多选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者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有( )。
A.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发行后股东预计达到195人
B.因向公司核心员工转让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达到220人,但在1个月内降至195人
C.股东累计已达195人的公司拟公开转让股票
D.公司获得定向发行核准后第13个月,拟使用未完成的核准额度继续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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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 | 是否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 是否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 ||||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 | 转让后股东≤200人 | × | × | |||
转让后股东>200人 | √ | √(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不提申请) | ||||
申请公开转让股票 | 转让前股东≤200人 | √ | × | |||
转让前股东>200人 | √ | √ |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后股东累计≤200人 | × | × | |||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后股东累计>200人 | √ | √ | ||||
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 | √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 ||||
1、特定对象范围 ①公司股东;②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此项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可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 | ||||||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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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票公开转让,都会导致其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证监会的核准规则除最后一种情形外,其他的都与200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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